发布时间:2012-05-23
作者:Administrator
应该优先考虑提供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技术援助和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
(a) 制定、修订和执行《公约》第7条所要求的国家执行计划;
(b) 审查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现有基础设施、能力和体制以及按照《公约》加强这些基础设施、能力和体制的可能性;
(c) 在以下方面培训负责处理与《公约》有关的问题的决策者、管理者和人员:
(一) 确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二) 确定技术援助需要;
(三) 项目提案拟定;
(四) 立法制定和执行;
(五) 拟定一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六) 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的危险评估和管理;
(七) 评估社会和经济影响;
(八) 拟定污染排放和转让登记薄;
(d) 发展和加强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的研究能力,其中包括:
(一) 开发和采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方法;
(二) 培训技术人员;
(e) 发展和建立实验室能力、包括推广清单认证的标准采样和分析程序;
(f) 制定、执行和推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健全管理的条例和鼓励措施;
(g) 查明和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销毁这种废物的技术转让;
(h) 查明和推广现有最佳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
(i) 查明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场所并采取补救措施;
(j) 拟订和更新按照《公约》第12条第4款可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转让的现有技术清单;
(k) 推广提高认识和信息传播方案,包括在公众中间提高对于与《公约》有关的问题的认识;
(l) 查明妨碍技术转让的障碍和壁垒,并查明克服这些障碍和壁垒的方 式。
(m) 实效评估,包括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幅度。
来源:斯德哥尔摩公约第SC-1/15号决议: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