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的进程
发布时间:2010-01-19
作者:XIN Liping
- 1989年3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制订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共有117个国家和欧盟以及36个联合国组织、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出席了会议,在3月22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于1992年11月30日~12月4日在乌拉圭皮里亚利斯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包括我国在内的29个缔约方,28个非缔约方,8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7个其他组织的代表。会议通过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管理的国家法律范本,巴塞尔公约缔约方议事规则等23项决议。
- 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于1993年1月成立,受瑞士政府邀请设在日内瓦。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履行缔约方大会和附属机构确定的决议和导则;安排缔约方大会和其他会议并为其服务;与其他国际机构协调;与国家主管当局和联络点联络和提供信息和帮助等。
- 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于1994年3月21日~25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1个缔约方和41个非缔约方,7个联合国专门机构,7个政府间组织和10个其他组织的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防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等28项决议。
- 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于1995年9月18日~2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包括我国在内的83个缔约方、20个非缔约方、22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产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本次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导则、关于全面禁止经合发展组织,欧盟成员国,列支敦士登向其他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等29项决议
- 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于1998年2月23日~27日在马来西亚古晋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2个缔约方、19个非缔约方、11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14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技术工作组提出的废物名录A和B,关于建立巴塞尔公约信息管理系统等23项决议
- 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1999年12月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讨论和通过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和建立应急基金等决议等问题。
- 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于2002年9月1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其中9月11日为筹备会议,12-13日为高级别会议。中国派出了以王心芳副局长为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包括外经办和亚太中心(清华大学))、香港环境署和外交部共同组成的代表团。90余个缔约方、7个观察员国家、4个联合国机构、30余个组织,派出的4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有关国际组织、企业和地方当局的代表也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23个国家的部长也参加了高级别的会议。会议考虑并采纳了有关公约实施,公约的修正案及其附件,机构、财政和程序安排方面的决议。这些决议包括医疗废物、塑料废物、废铅酸电池、拆船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导则,公约的履约机制,十年战略规划,区域中心建立的法律框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