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16个国家在1989年3月通过的《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赛尔公约》(简称《巴赛尔公约》),今年5月5日生效,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已有35个国家参加了《巴赛尔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1月30日到12月4日,在乌拉圭皮里亚波利斯召开了《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29个缔约方、28个非缔约方、8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间组织以及7个其他组织均派代表参加会议。环境署主席巴博士出席了会议,并在开幕式上讲了话。他指出,目前北方国家产生的有害废物占全球总量的95%,过去的30年内,有几十亿吨有害废物以填埋的方式进行倾弃或处置,在美国、荷兰及其他地方均发现倾倒地点环境受到污染。同时仅1986年至1988年,就有3500kt有害废物由工业化国家运往亚、非、拉等洲的发展中国家,而那里大部分国家都缺少无害环境处理设施。接着他又指出,如果缔约方没有设立一个使公约发挥作用的机制,最后成果是有效的。他提行会议说,公约的最大目的是尽量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确保各种有害废物都能以环境无害的方式尽量靠近产生地点处置,敦请与会人士把“自给自足”、“污染者负担”、禁止出口、事先同意、国际合作、援助发展中国家、揭露非法贩运、紧急反应措施、责任和赔偿等方面都应体现在会议成果中。会议通过了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及20项决议。会议虽然最后就“禁止运输有害废物到发展中国家”议题达成了妥协方案,但南北双方在会议期间的分歧很大。
我国由国家环保局、外交部、财政部派员组成的一行五人代表团,参加了会议的全过程,并在12月3日正是会议开幕式上,就全面贯彻《巴塞尔公约》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阐明了我国的原则立场。
(一)会议主要成果
1.通过了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供分为:宗旨、定义、会议地点、会议日期、观察员、议程、代表与全权证书、主席团成员、委员会与工作组、秘书处、会议的掌握、表决、语文、会议的录音记录、特别会议、议事规则的修正、公约的压倒性权威等17个方面,共59条。
其中第4条规定:除非缔约方另有决定,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每隔一年举行一次。经这次会议决定:缔约方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到3日份举行;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到5月份举行。
其中第6条规定:观察员经主席邀请,且至少有1/3出席会议的缔约方未表异议,即可参加任何会议的议事,但无表决权。
2.通过了23项决定,其中主要的有如下几项:
(1)关于属《巴赛尔公约》管制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导则
会议接受《关于拟定巴赛尔公约所管制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导则》、《有机溶剂的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有害废物(Y6)的技术导则》、《有害废物:产生和源于石油的废物(Y10)技术导则》、《从住家收集的废物(Y46)的技术导则》、作为暂行技术导则,并请各国进行书面评论,加以修改后再尽快散发各缔约方。
(2)协调有关各公约之间的关系
就“《巴赛尔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之间关系”、“协调《巴赛尔公约》的程序和国际越境转移放射性废物的业务规范”、“国际海事组织和UNEP合作以审查及有害废物海上运输的现行规定、条例和惯例”等三方面,分别做了决定。
(3)责任和赔偿
会议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特设一个法律和技术专家工作组,去拟定一个责任和赔偿议定书草案,包括设置一个国际赔偿基金,供赔偿由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引起的损害,将其工作结果报告缔约方第二次会议,以利早日通过一个责任和赔偿议定书及设施一个国际赔偿基金。
(4)设立——循环基金
会议决定设置特设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拟定一项关于设置一紧急基金(即循环基金)的议定书连同一关于紧急基金与拟议中作为公约责任制度一部分的赔偿基金两者之间关系的报告,并将结果提交缔约方第二次会议。
(5)机构和财务安排
决定成立秘书处,来处理《巴赛尔公约》日常工作,并审议了其所需费用,决定设置一个信托基金来满足财政需要。信托基金最初设立定为两年,从1993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3年信托基金供需集资147万元,其中35个缔约方交款56万美元,瑞士捐款35万美元,非缔约方捐款56万美元。其中我国捐款21593美元。主席团应在1993年9月底前根据秘书处调查编制一份报告,以便特设委员会审查并通过1994年的预算交款。1994年信托基金共需集资176万美元。
会议还决定建立一个技术合作信托基金,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和其他需要技术协助的国家实施《巴赛尔公约》。这项基极1993年、1994年所需费用分别为:78.8万美元与93.7万美元。其款项将来自《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的价款。
(6)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
《巴赛尔公约》第11条准许各缔约方可同其他缔约方非缔约反缔结关于有害废物或其废物越境转移的协定,只要此类协定不减损本公约关于已对环境无害方式管理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要求,特别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各缔约方将共同缔结的协定迅速通知秘书处。
(7)递送资料
按《巴赛尔公约》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每年底前,要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提交一份关于在上一年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8)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管理的国家法律范本
《巴赛尔公约》第4条要求缔约方要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施并执行《巴赛尔公约》。为此,提供了“关于有害废物管理”及“控制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两个法律范本。
(9)设立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针对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并使其产生减至最低限度,建立区域的或分区域的培训和技术专让中心是十分必要的。
会议上有中国、尼日利亚、约旦、阿根廷、萨尔瓦多、黎巴嫩、乌拉圭和波兰等八国要求建立区域中心。关于建立此种中心成立适当筹资机制的办法,要求不限成员委员会研究后向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提出报告。
(10)关于禁止运输有害废物到发展中国家
回顾巴赛尔公约的目的是要尽量减少有害废物何其他废物产生,并可能在靠近产生地以无害环境及有效办法处置。因此,要求工业国家禁止为处理的需要而将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到发展国家,但供回收作业最后用途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应按《巴赛尔公约》条款办理,有其必须将废物以无害环境方法处理;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禁止从工业国家输入危险废物。
3.全球废物调查
巴林、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匈牙利、墨西哥、尼日利亚、波兰和罗马尼亚等10个《巴赛尔公约》缔约方被邀请参加《全球废物调查》的第一批名单。
(二)几点建议
1.要健全《巴赛尔公约》联络点管理机构
国家环保局已被指定为我国执行《巴赛尔公约》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并以上报《巴赛尔公约》秘书处。由于执行《巴赛尔公约》,有一系列工作要陆续开展,去完善国内的管理法规、对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出口的审批、定期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开展有害废物调查,建立培训中心等等。目前仅由国家环保局污染司固体废物处兼管,是很难完成这些任务的。因此,建议设专人(2~3人)的从事联络点的工作。
2.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害废物与其他废物的进口管理
1991年国家环保局与国家海关总署虽然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但比较原则,需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按《巴赛尔公约》第4条要求,参照秘书处提供的国家法律范本,制定我国有害废物管理和控制有害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国家法规,以便进一步加强有害废物,特别是进口有害废物与其他废物的管理。
3.开展有害废物调查
目前我国有害废物产生、分类、分布及其处置情况尚缺乏完整资料,应结合参加《全球废物调查》,建议在1993年开展我国有害废物调查工作。
4.积极筹建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我们已向秘书处提出在中国建立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的建议,但其基础是首先建立国家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希望国家环保局尽快提出实施方案,财政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中国代表团
199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