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规划署于1994年3月21日~25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我国由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率团出席了会议,现将情况以及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由《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主席Balino(乌拉圭环境部长)主持开幕,他特别强调《巴赛尔公约》的所有规定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对这些规定应同时予以实施;国家范立法,制定责任和赔偿议定书,公约实施手册、建立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建立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培训方案等等。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席多德斯韦女士参加了整个会议,她在开幕词中满意地指出目前已有64个国家及欧经委成为《巴赛尔公约》的缔约方,比1992年12月缔约方的第一次会议时增加了36个缔约方,这清楚地表明《巴赛尔公约》被世界各国承认为有关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的主要工具。她说全球的有害废物成量已达到4×108t,对此表示非常担心。
会议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
主席C.拉姆勃(澳大利亚)
副主席王扬祖(中国)
M.Uusal(爱沙尼亚)
P.A.F.Dixon(尼日利亚)
报告员M、E、.Araujopadilla(萨尔瓦多)
有51个缔约方和41个非缔约方,7个联合国机构以及专门机构、7个政府间组织作为观察员,以及10个其他组织出席了会议。
在部长级会议上发言的有37个《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的代表(其中包括11位环境部长);12个非缔约方代表(其中包括二位部长);一个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和一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我国代表团团长在大会上发言,发言稿是附件。
大会通过了28项决定,其中对关于禁止危险废物的出口的决定是会议期间讨论的最主要的问题,经过反复的协商最后形成了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决定。
(二)我国代表团会议期间主要工作
1.在部长级会议的发言中扼要地介绍了我国为执行《巴赛尔公约》做的一些工作和对发现地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事件进行了严肃的查处,在发言中首先提出了各缔约方位实施公约应制定国家行动方案,标是中国表示将很快进行这项工作。对此,引起《巴赛尔公约》秘书处和许多国家地重视。
2.再会以上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顾全大局地做法。与77国集团一起向大会提出了《77国集团+中国》的提案。次提案与发达国家的关于危险废物进出口的提案有较明显的差别,经双方代表反复协商提出了一决定《草案》,可是77国集团中一些国家不赞成。如果在僵持下去将会出现“表决”这样严峻局面,此时,我国代表团明确肯定了双方代表的努力工作,支持这一《草案》,这一表态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最后77国集团同意接受这一草案,是大会最终通过了这一决定。
3.与丹麦代表团起草了《中丹合作制定了中国实施巴赛尔公约国家的意向书》(草案),丹麦方表示愿意出资帮助中国共同制定国家方案。
与芬兰代表团接触,他们愿意出资对在中国建立“区域危险废物技术转让和培训中心”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会议的主要结果
1.通过了28项决定,其中主要决定的有关内容如下
(1)责任与赔偿的决定
决定延长特设工作组的任务与期限。要求各国尽快回答秘书处征求关于责任与赔偿问题的调查表。
特设工作组要完成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草案定稿,以便将其提交到第三次巴赛尔公约缔约反复会议审定。
(2)关于“紧急基金”的决定
要求特设工作组审议设立紧急基金,所包括的要点,以及“紧急基金”与“责任与赔偿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3)关于《巴赛尔公约实施手册》的决定
通过了《巴赛尔公约实施手册》,要求秘书处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向缔约方散发,个缔约方向从事危险废物的产生、出口、进口和处置的法人或自然人散发。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以供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
(4)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决定
要求各缔约方在国家立法中规定对非法运输的制裁和罚处。所有国家在各自政府内部间协调,以防治和罚办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要求公约秘书处帮助各缔约方进行能力建设,包括适当的基础设施来防范和惩办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等等。
(5)关于属《巴赛尔公约》管制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导则的决定
通过了《巴赛尔公约》管制废物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导则的纲要文件以及四套技术导则:即从有机溶剂的生产和使用中产三个危险废物(Y6),产于源于石油的废物(Y8),由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本(PCTs)和多溴联苯(PBBs)组成或含有此种物质的废物(Y10),以及从住家收集的废物(Y46)。暂时通过了三项技术导则草案:即特别工程(D5),陆上焚化(D10)和废油再精练或以其他方法重新使用过的油料(R9)。进一步制定新的技术导则。
(6)关于作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决定
要求技术工作进一步修改以提交缔约方第三次会议。要求各缔约方制定二三个涉及两个国家在充分考虑到作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无害环境的管理情况下进行的回收作业的实例研究。
(7)关于“通知书、转移文件”的决定
要求个缔约方继续使用暂时通过的格式,并将其使用这些格式的经验通知秘书处,并进行修改。
(8)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管理国家示范的决定
通过了已经修改的国家范法,要求各缔约方对经修改示范法提出评论意见。
(9)关于设立区域危险废物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的决定
授权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委员会结束有关设立各区域中心的选址工作,并将作出的决定通报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以便能够着手开展设立此类区域中心的活动。
(10)关于各国对实施《巴赛尔公约》的责任的决定
要求所有目前正在其工艺中应用废物减少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的《公约》缔约方为将此类技术转让给其他对此类有兴趣的缔约方提供便利和合作,所有尚未按秘书处的要求说明其各自国家政府在合作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缔约方尽快这样做,以使秘书处待以将此才材料分发所有缔约方,使其能从中获益。
(11)关于危险废物的进口的决定
会议回顾77集团于1992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乌拉圭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全面禁止所有从经合发组织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
认识到从经合发组织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做法极有可能并非《巴赛尔公约》所要求的无害环境管理,
决定立即禁止所有从经合发组织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越境转移作最后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做法;
又决定以1997年12月31日为限,逐步停止并于该日期始禁止所有从经合发组织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越境转移拟作循环或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做法:
进一步决定任何未宣布禁止危险废物进口国家禁令以及任何直至1997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从经合发组织国家进口拟作再循环或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的非经合发组织国家,应通知《巴赛尔公约》秘书处它许可从经合发组织国家进口拟作再循环或回收处理的危险废物,并说明可进口有害废物的类别;进口数量;要使用的再循环、回收工艺;再循环、回收作业所产生的残余物的最后归宿、处置;
请各缔约方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本项决订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依照上述第3段所允许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详情。进一步请秘书处编写一份关于这些报告的摘要,供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在对这些报告作过审议之后,将根据秘书处提供的投入向缔约方会议提供一份报告;
各缔约方要积极合作和工作,确保本工作的有效实施
(12)关于《巴赛尔公约》1995年和1996年的财政预算,此项未形成最后的决定,但暂时通过了《巴赛尔公约》的分摊方式,按联合国分摊额。预算又以后的主席团会议和下次的特设工作委员会通过。
2.其他
关于缔约方会议使用语言问题:由于一些代表团强调说,不应因经费的不足而限制在今后会议上使用联合国的所有6种语文。最后会议主席裁定今后缔约方会议仍使用6种语文。
(四)建议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送审稿)中有关危险废物进出口管理条款需进一步斟酌
在这次缔约方会议上,许多发展中国家,极力主张全面禁止经济发达国家将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为他们中间许多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和一些小国)工业很落后,危险废物转移到他们那里,只能堆积存放,无法再生利用。因此他们主张全面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代表团也原则支持这个立场。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个隐患,合法的越境转移全部被堵死后,非法贩运活动更为猖獗。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均资源又比较缺乏,加上目前已经有了一定工业基础,只要管理得当,进口一些危险废物在无害环境条件下再生利用还是有可能的,它们带来的环境污染可能比从原材料生产带来的污染要小,同时也可借此机会引进一些危险废物较先进的再生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用来处理和利用国内危险废物,因此我们认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进出口管理基本观点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禁止以单纯处理处置为目的的一切危险废物进出口;
从重打击一切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贩运,一旦发现后,不仅废物需要全部退运,而且对中外当事双方要重罚。
为了再生利用目的需要进出口危险废物应按《巴赛尔公约》规定的事先通知与审批手续并经过环境风险评价确认对环境无害后可办理进出口手续,而且最后审批权在国家环保局。
恢复原来对危险废物出口的管理条款。
2.组织制定中国实施《巴赛尔公约》的国家方案
《巴赛尔公约》的主导思想是提倡各缔约方应做好危险废物在本国内的就地处治和利用,这也是减少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有效措施。
我国目前每年固体废物(包括垃圾)的产生量已达700Mt,其中危险废物如果按3%~5%计,也达到20~30Mt,大部分尚末很好处置。因此,应组织国内有关方面力量,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我国危险废物总体利用处置方案,其中也包括一些管理措施,以此来指导我们今后的行动,这是完全必要的。在这次缔约方会上我们提出了上述想法,得到《巴赛尔公约》秘书处支持,这样工作应在争取到国外技术与经费援助的基础上尽快开展。
3.中国危险废物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应尽快开展工作,积极争取成为区域中心
中国危险废物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去年已在北京成立,主要依托于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但成立后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该中心应进一步落实一些经费,固定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培训与技术转让工作,也可承担国家方案的汇总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国外资助完成可行性研究,争取早日成为区域中心。
局里也应使专人来从事《巴赛尔公约》的日常有关事务。切实做好中国联络点的工作。
4.进一步做好《巴赛尔公约》的宣传培训工作
《巴赛尔公约》已经颁布五年了,由于国内宣传不够,有关培训工作做的就更少,因此广大群众与各级环保部门对其了解和认识都不如其他几个国际环境公约,因此阻止境外危险废物向国内贩运工作缺乏基层力量支持,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巴赛尔公约》的宣传培训工作,当前应将有关资料(如《巴赛尔公约》全文、《巴赛尔公约实施手册》和有关技术导则等)汇编成册广为散发同时也要通过一些典型事例来宣传教育群众共同做好境外危险废物向国内转移的防范工作。
中国代表团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