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5年9月18日至2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巴赛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我国由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率团出席了会议,代表团由国家环保局和外交部人员组成。现将会议情况以及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由《巴赛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次会议主席主持开幕,他简单回顾了一年半以来《巴赛尔公约》的有关情况,到目前为止缔约方数加上欧洲联盟已达92个。有许多工作,例《责任与赔偿议定》,与“全面禁止”决定相关的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危险特性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做工作完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席多德斯维尔女士参加了整个会议。他在开幕式上讲话,表示对目前全国每年生产400Mt的危险废物很担忧,希望东西南北中全面合作。他指出,管理危险废物是最困难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巴赛尔公约》是对保护发展中国家最富有挑战性的环境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止从经合发组织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Ⅱ/12决议后,引起国际上强烈的反应。执行“禁止”的决议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
本次议题选举塞内加尔代表担任主席,马来西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及匈牙利代表担任副主席,荷兰代表担任报告员。
有83个缔约方,20个非缔约方,22个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政府机构和其他公约秘书处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五名技术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会议,在大会上未作发言。
我国代表团团长在大会部长级全会上发言。
本次会议通过29项决议,其中第29项关于修改《巴赛尔公约》第4A条的问题是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经过反复磋商,避免了投票表决的方式,大会最后一致通过了关于禁止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修正案。
(二)会议的主要结果
通过29项决议中的几项较重要决议的主要决定:
1.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议定书》
决定延长起草《议定书》特设工作组的工作,要求特设工作组尽可能完成起草工作,以便缔约方会议的四次会议审议和通过。
2.关于建立“应急基金”
要求扩大的主席团:
(1)保证对制定建立“应急基金”,包括它的要点,给予特别的考虑。这项规定由一个专门的非正式工作组进行;
(2)如可能,召集专门非正是工作组会议,与特设法律和技术专家工作组一起,审议和制定《责任与赔偿议定书》草案;
(3)向第四次缔约方会议提出一个关于建立“应急基金”的进展报告,考虑“应急基金”与《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关系。
3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运输
(1)决定制定一个确认为非法运输的表格;
(2)要求各缔约方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的强有力的法规,并严惩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3)向《巴赛尔公约》秘书处提供非法运输的报告;
(4)进一步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防止非法运输;
(5)要求公约秘书处帮助缔约方制定处理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国家法规和能力建设,与地区公约、世界海关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刑警合作,防止非法运输,组织对海关和警察的培训。
4.关于执行《巴赛尔公约》手册
(1)批准了实施《巴赛尔公约》手册
(2)要求缔约方广泛传播这个手册
5.关于《巴赛尔公约》有效性的评价
要求缔约方:
国家水平一级采取法律和技术的步骤,保证公约的有效性;加速《责任与赔偿议定书》以及技术导则的起草;应按时交纳会费。
6.关于建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移中心
决定在中国和印尼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废物产生减量化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要求“中心”的所在国政府,以及双边和多边援助,为“中心”提供财政和技术的支持。也要求联合国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印度代表团提出希望在印度也建立地区中心,对此需进一步研究、协调。
7.关于《巴赛尔公约》修正案的决议
该决议的内容如下。
本会议:
(1)忆及在巴赛尔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做出了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禁止输出危险废物的要求。
(2)忆及缔约方会议Ⅱ/12号决议。
(3)注意到
——这次会议指出技术工作组继续巴赛尔公约所管辖废物危险特性的工作(决议Ⅲ/12):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制定危险废物和非属公约管辖的废物的废物列表;
——这些表已经提供有用的指南,但还不完全或完全被接受;
——技术组将制定技术导则,为帮助任何缔约方或有主权的国家按照公约第11条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决议。
(4)指示技术向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提交优先完成危险特性、列表和技术导则,以便批准。
(5)决定缔约方会议在它的第四次会议上做出列表的决定。
(6)通过以下公约修订案的决议。
在序言中第7段后插入:
确认按照公约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特别到发展中国家不能保证无害于环境管理,具有高风险。
插入新的第4A条
列于表Ⅶ的各缔约方将禁止所有危险废物作为表ⅣA(注:指处置)所列作转移到未列入表Ⅶ的国家;
列入表Ⅶ的各缔约方到1997年12月31日开始禁止所有危险废物越境按照公约第1(i)(a)款为了表ⅣB(注:指回收利用)的操作到未列入表Ⅶ的国家。除了按照公约划为危险废物以外的废物越境转移将不被禁止。
公约附件Ⅶ: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成员,欧洲联盟
(三)我国代表团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1.在部长级会议上我国代表团发言中扼要地介绍了我国在实施《巴赛尔公约》进程中的新进展,主要包括国内立法情况,以及查处向我国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和垃圾的情况,并强调废物出口应加强废物出口国应加强废物出口管理,呼吁各国共同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运输。
2.在会议上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在对于《巴塞尔公约》修正案问题上(即:要否缔约方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第Ⅱ/12号决议变为公约修正案),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度又很大的意见分歧。我国代表团本着坚决支持落实Ⅱ/12号决议,修正公约要慎重,维护发展中国家团结的精神座大量的工作,即维护了我国的基本利益,又在必要时做出了妥协与让步,产生良好的影响。
3.与丹麦代表团团长、丹麦环境与能源部部长奥肯进行了会晤。他表示支持进行中丹合作项目——制定中国实施《巴赛尔公约》的国家行动方案。
4.与《巴赛尔公约》秘书处就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的工作进行了讨论,确定明年上半年在中国举办举办一次亚太地区有关区域中心今后工作的研讨会。邀请亚太地区的巴赛尔公约缔约方、非缔约方以及一些国际机构参加。公约秘书处给予经费资助。
5.积极参与了各有关专题小组的讨论,与一些代表团交流了意见。还做了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人员的工作,了解了台湾废物的情况。
(四)建议
1.随着《巴赛尔公约》的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实施,无论从国家和国内来看,目前我们的实施力量非常薄弱,极不适应,建议尽快建立专门的实施机构及给予必要经费,包括废物进出口的项目管理;
2.尽快落实公约缔约方关于在中国建立亚太地区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及产生减量化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的决议,该中心以现有中国有害废物管理及处置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为基础;落实明年在中国举办亚太地区中心研讨会的准备;
3.开展制定中国实施《巴赛尔公约》及管理危险废物的国家行动方案,应争取一年内完成。为此建议尽快确定中—丹关于该项目的合作;
4.积极参与《巴赛尔公约》有关活动,特别有关制定《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应急基金》、危险废物列表等重要工作。应注意技术工作组会议政治化的倾向,加强对技术工作组的参与。由于公约对参与这些活动的资助有限,所以国内应给予支持。自从我国加入公约以来,财政觞对国内工作未落实经费,使工作陷入困难,建议争取财政经费。
5.尽快制定国内控制废物越境转移以及严惩非法进出口废物的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包括必要能力建设(机构、经费)。
中国代表团
19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