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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出席《巴赛尔公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的情况

发布时间:2004-10-19

作者:XIN Liping

 

(一)会议概况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赛尔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于1998年2月23~27日在马来西亚古晋市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并通过由公约秘书处提交大会的关于执行禁止将危险废物从经合发组织(OECD)国家向非经合发组织国家转移修正案。会议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1~22日举行的巴赛尔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第七次主席团会议,主要对会议的重要议题和组织安排进行协商,第二阶段23~25日举行的官员会议,主要讨论决议草案,第三阶段为26~27日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会议选举马来西亚的BosnaniIbarahim女士为大会主席,巴西的HaroldoHattosdelemos先生、加拿大的GeorgeCornwall先生、斯洛伐克的BohuslavBozuch先生为大会副主席,毛里求斯的PrakashKowlesser先生为报告员。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联合国环境规划属执行主任克劳斯?托普弗教授出席了会议并讲话,出席会议的有来自92个缔约方的代表,19个非缔约方的代表,11个联合国机构的代表以及14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计394人,我国派出了以国家环保局王扬祖副局长为团长,由国家环保局、外交部、香港特别行政区环保署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名单附后)。为了使会议进展顺利,大会成立了四个工作组,即财务工作组,主要审议巴赛尔公约1999~2000年的预算;接触工作组,负责审议《公约》的各项附件、修正案、审查机制等;法律工作组,负责审查技术导则等事项。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全会和各工作组的活动,王扬祖团长在全会上作了主旨立场的发言(见附件)。中国代表团与其他各国政府代表团共同努力,为大会的各项决议最终通过作出了贡献。
(二)会议讨论通过的主要决议
1.关于执行禁止OECD国家向非OECD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修正案(即Ⅲ/1号决议)的决议
在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Ⅲ/1号决议,即对巴赛尔公约作出如下修正:经合发组织(OECD)国家,欧共同成员及列支敦士登等(公约附件七)国家应于1998年1月1日起禁止向非附件七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目前此修正案只有芬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批准,还有部分国家正在批准过程中。会议强烈要求各缔约方尽快批准次修正案,以使其达到规定的3/4缔约方数目而正是生效实施。在本次会议上以色列、摩纳哥等国家提供要加入附件七的国家名单中去,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表示支持并提出对附件七的修正案,大多数发展国家反对对附件七作任何修正,因为增加附件七的国家名单中去,使“禁运”名存实亡。双方争论十分激烈,僵持不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寄希望于中国代表团表态并恳请我们进行协调。我国代表发言表示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考虑到一些发达国家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在Ⅲ/1号修正案正是生效之前暂不该变附件七名单”的提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赞同和强烈支持,大会经过激烈的辩论,此提案在全会最后结束时刻方得以通过。
2.关于技术工作组指定的废物名录和评价、调整程序的决议
技术工作组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定了属于巴赛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和不属于巴赛尔公约所辖名录B,使公约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哪类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哪类不属于危险废物一目了然,在实施中根便于操作。会议决定将名录A和名录B列为巴赛尔公约的附件八和附件九,作为公约附件一的47类废物类别的补充,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以在第四次缔约方会以前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次国家名录列出了47类危险废物类别并详细类列出了废物来源和常见废物名称,我国制定的危险废物名录与巴赛尔公约是一致,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因此是十分必要的。
3.关于建立区域和次区域技术转让和培训中心的决议
为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在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成立四个培训中心,即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培训中心,非洲区域培训中心,中欧和东欧区域培训中心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培训中心。各区域培训中心又设立若干个次区域中心。亚太中心由中国、印度尼西亚、印度三个中心组成。公约秘书处在会议上报告了各区域中心的活动情况,其中对中国的培训中心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赞赏,并要求各区域中心正常地开展培训任务。我国代表也在会议上介绍了中国中心所开展的活动,我国以举办了多次培训活动,并于1997年11月主办了亚太中心地董事会,通过了中心地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我国代表在会上散发了中心的活动计划和所召开的董事会的会议报告,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极大兴趣,纷纷向我们索要材料。蒙古、越南和尼泊尔等要加入中国中心参加培训。我代表团还于公约秘书处、日本、澳大利亚以及公约界的代表就中心发展和运作问题交换了意见。
4.关于体制、财务和程序安排及1999~2000年预算的决议
在开会之前,巴赛尔公约秘书处提出了1999~2000年经费预算的三个被备选方案,第一方案是在1998年预算的基础上逐年增加5%;第二方案是在1998年预算基础上不再增加;第三方案是根据第四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所需的实际实际执行费用制定。第三方案预算庞大,可能导致我国承担的费用增加到每年8万美元之多,在会上我国代表团与大多数代表团一起本着量力而行,合理开支的原则,坚持首选第二方案,即1999~2000年的预算维持在1998年的水平,每年300万美元。最后大会通过了1999~2000年的上述预算方案,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例,我国1999年应缴纳会费39398美元,2000年应缴纳会费40506美元。
5.关于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转移活动的决议
全会对公约秘书处协助缔约方为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并解决已发现的非法转移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并要求缔约方及时地向公约秘书处报告所发现的非法转移活动,并强调非法转移活动仍然存在,有必要更加重视这一问题,一些代表团指出要拟定准则和程序,以处理所指称的非法转移案件。我国代表团在会上列举了我国政府为打击洋垃圾进口所做出的努力,包括制定严格的废物进口法规,实行废物进口检验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进口进行严肃处理等,并表明中国政府愿意与各缔约方共同努力,以防止发生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活动。
6.会议通过的其他主要决议
会议通过的其他主要决议还有:关于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或安排;建立《巴赛尔公约》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拟定有关危险废物的技术导则;加速制定一项关于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建立应急基金的议定书等
(三)中国代表团积极开展会内外活动
在会议期间,我国代表团广泛与其他国家代表团接触,为开好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作出了重要贡献。代表团积极参与77国集团以及亚洲国家集团的磋商,中国在这两个集团中发挥克积极的作用。代表团积极参与大会和四个工作组的活动,表明中国的立场。会前代表团制定的有关对案都已实现,圆满的完成任务。香港特区第一次派员参加中国代表团,内地与香港代表广泛交流两地在废物管理和进口方面地经验和教训。代表团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的台湾工业界代表团讨论了海峡两岸的废物管理工作。代表团还拜访了中国驻马来西亚古晋总领事馆,介绍了巴赛尔公约合本次会议的议程,并得到了古晋总领事馆的很大帮助。
本次缔约方会议在各国共同努力下,圆满的通过了预订的各项议程和决议,会议开得十分成功。当最困难的关于禁运修正案的决议在会议闭幕前最后一刻,经过激烈辩论得以通过是,会场全体热烈鼓掌,很多发展中国家代表来到中国代表团表示祝贺,祝贺中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这一提案得以通过。舆论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本次会议上取得了重大胜利,发达国家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迫于压力作出了让步,其中代表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代表们一致对马来西亚作为东道国开好这次会议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1999年是巴赛尔公约签约十周年纪念,瑞士政府已表示邀请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于1999年12月在瑞士巴赛尔公约召开。我国代表团表示要认真履行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继续为实施巴赛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作出努力。
(四)建议
(1)1995年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虽然通过了禁止OECD国家向非OECD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修正案即Ⅲ/1号决议,但至今只有芬兰等少数几个国家批准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须得到3/4缔约方批准才能生效。在本次会议上许多国家已表示尽快批准。我国1996年制定的关于废物进口和接过来暂行规定,早已禁止危险废物进口,因此我国批准这项修正案是有基础的,现在要尽快启动,通过必要的程序来批准此修正案。
(2)由于公约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1999年和2000年交纳巴赛尔公约的会费有所增加,建议国家环保局商财证部尽快做出安排,按时交纳会费。
(3)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培训中心是所有区域中心活动开展得最好的中心之一,但我们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经费问题,二是机构问题。在全会上日本代表团表示要支持亚洲及太平洋培训中心,我们在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得情况下,也应尽量争取国内的资助。在机构上也还存在不顺的地方,影响了中心正常、长久的开展活动。巴赛尔公约秘书处及其他区域中心对中国中心给予厚望,我们也应当把中心办好起到样板的作用,来推动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代表团建议1998年在深圳市举办一期危险废物管理和废物进口管理的区域研讨会。
(4)继续深入打击洋垃圾的非法进口活动。我国废物进口管理已走上正轨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对洋垃圾的非法进口仍不能掉以轻心,要继续深入打击和揭露国际上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活动,一旦发现要及时通报公约秘书处,与国际社会密切配合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做出共同努力。
中国代表团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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