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暨庆祝巴赛尔公约缔结十周年纪念于1992年12月6~10日在瑞士巴赛尔召开,出席会议的有125个缔约方,56个联合国组织、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一些非缔约方代表,总计500多人。其中副部级以上官员有34名,中国代表团由国家环保总局汪纪戎副局长任团长,张力威副司长任副团长,代表团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香港特别行政区等11人组成,中国北京亚太区域危险废物培训及技术转让中心也派人员列席了会议,汪副局长在部长级会议上作了发言。会议选举瑞士、哥斯达黎加、捷克、埃及、印度为会议主席团成员,瑞士国务秘书兼环境森林和自然景观部部长Plipippe.Roch为主席。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为大会做书面致词,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环境署执行秘书主任特普费尔、环境署原执行主任托尔巴在最后两天的高级别会上致词。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三十多项决议,主要有确定指导巴赛尔公约今后十年工作概要宣言;确定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需要的财政资源;通过一项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人和赔偿议定书,现将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责任人和赔偿议定书
巴赛尔公约下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是环境公约中首例解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法律和赔偿问题的法律性文件,议定书自1990年开始起草,历时十年共进行了十次谈判,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分歧较大,直到1999年10月第十次法律工作组会议结束,议定书共34条款还留下四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次缔约方大会上继续讨论。经过各方协商,南北双方均显示要结束谈判的意愿,经过四天的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1)关于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对于已存在的含有责任和赔偿机制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协议,发达国家认为不适应用于本协议书,这样就有可能使OECD国家游离与此议定书约束之外。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即使有个种协议书的约束,否则本协议书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必将失去其价值。最后达成妥协,既是当双边、多边、区域协议的则任和赔偿机制为遭受损害者提供的保护满足或超过了本协议书的目标,方可不使用于本协议书,双方分歧也很大,最后再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坚持下,也纳入了本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2)关于赔偿范围
在发展中国家的坚持下,赔偿责任确定为发出通知者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直至处置者接受有关危险废物时为止,其后处置者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基金
这是议定书的核心内容,发达国家认为现在讨论赔偿基金为时甚早,应先作研究看有无必要性。若没有赔偿基金,议定书等于空纸一文,毫无实际意义,因此发展中国家坚持要建立基金,最后经谈判达成妥协,即先建立临时资金机制,扩大巴赛尔公约下现有的信托基金,将其一部分作为赔偿使用,并在下一次缔约方大会上进行审议。
(4)关于赔偿金限额
由于各国的经济条件不同,事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等种种原因,很难规定一个统一的赔偿金限额,最后经过协商,确定以货运吨位计算,按吨位共分成六档,最低为5t以下,赔偿金限额不低于1000kt记帐单位,超过10kt的最多不超过300万记帐单位。
(二)关于无害环境管理的巴赛尔公约宣言
为了对今后十年巴赛尔公约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会议通过了关于无害环境管理的巴赛尔宣言以及无害环境管理的决定。宣言回顾了巴赛尔公约过去十年取得的成绩,重申了巴赛尔公约的基本目标,承诺采取措施促进对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实施,确定了今后十年将采取行动的九个领域:(1)防止、尽量减少并以无害环境方式管理危险废物;(2)积极促进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3)进一步减少危险废物越境转移;(4)防止和监测非法运输;(5)促进结构性和技术性能力建设和发展;(6)进一步发展区域和分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7)加强社会所有部门的信息交流,教育和提高认识工作;(8)加强和开展各国、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9)发展遵守、监督和有效履行《公约》及其修正案的机制。关于无害环境管理的决定细化了宣言所确定的九个领域的活动内容。列举了下届缔约方会议之前拟进行的试验性项目,并要求各缔约方于明年2月前对这些项目提出意见。
(三)关于巴赛尔公约修正案
1995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三号决定对巴赛尔公约的修正,即禁止公约附件七国家(OECD,欧盟和列支登士敦)向非附件七国家出口危险废物的决定,至今只有15个缔约方和欧盟批准了修正案,与修正案生效需62个缔约方批准相差甚远。为此,公约秘书处呼吁各国尽快批准修正案。我国代表团团长在会上发言宣布了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9年10月31日批准了对巴赛尔公约的修正,并将于近期交存批准书。接着数十个亚非拉美国家代表发言表示本国正在通过程序批准巴赛尔公约的修正案,并强调批准进展缓慢不是政治问题而是技术问题,预计修正案正是生效可望在一二年内实现。许多国家还表示支持秘书处进快开展对附件七内容进行分析的第二阶段工作。
(四)关于废船拆解的环境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全球废船拆解主要集中在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和中国,废船拆解是一种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印度拆解废船所得的钢材占其全国钢材产量的17%左右,但拆船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在1999年4月召开的巴赛尔公约技术工作组会议上,已决定与国际海事组织一起制定拆船的环境无害技术导则,以保护拆解国的环境和人体健康。我国也已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对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可是在1996年6月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会议上,绿色和平在会上大肆活动,夸大了拆船的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在本次会议上了绿色和平组织再次制造事端,我代表团事先准备了《中国进口废船拆解的环境保护》小册子,并在会上散发。使与会代表了解中国政府对拆船环境保护的重视,受到许多国家的好评。同时,在会前我代表团向绿色和平组织进行交涉,指出对其中国拆船业造成的拆船污染夸大其词、故意抄作是完全错误的,要求其在本次会上采取合作态度。绿色和平组织表示理解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所作的努力,并对先前的不当行为表示歉意。在大会专门讨论拆船议题时,绿色和平组织在会上没有要求发言,使会议顺利地通过了事先准备好的决议草案,即由巴赛尔公约技术工作组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机构合作,编制拆船环境无害技术导则。
(五)关于环境与人权问题
这次会议的另一个特点是:一些呼吁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将环保与人挂钩,从环保的角度把目标针对发展中国家,其中也包括我国的人权政策和人权状况。会议期间,绿色和平组织、西里亚俱乐部法律辩护基金组织登非政府组织或在会场外布展台、散发宣传材料、张挂图片或在会议期间休息时组织座谈会,介绍人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食欲对与会代表和社会舆论产生影响,其案例有下列三个。
(1)1999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5次会议发表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的情况发展报告,就非法运转和倾倒有毒和危险物品及废物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事件进行跟踪报道。该报告也提及了中国一膄货轮将72桶甘油运至立特丹的事;
(2)在一篇人权与环境文件中,列举了中国在决定建造三峡大坝时违反人权的事例;
(3)在一篇题为“世界贸易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地球卫生”的文章中,非政府组织列举了1998年12月台湾的福摩萨塑料公司向柬埔寨出口3kt汞污染的废物,造成当地人员死亡的事例,并将事件的发生归因于台湾和柬埔寨不是巴赛尔公约的缔约方。
以上事件反应西方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始利用环境问题攻击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联系到西方国家试图把劳工标准、贸易问题登也同人权问题挂钩的现象,明显有搞泛人权论、有意扩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权和议题范围的倾向。估计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与人权的关系,这是一个新动向,应引起我有关部门的注意。
(六)中国代表团在会议期间的活动及建议
我代表团积极参与了缔约方大会的各项活动。本次会议除了大会全体会议外,还成立了6个工作组,有法律工作组、财务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宣言问题的接触小组和环境与人权问题的接触小组,中国代表团均派人参加上述小组积极参与活动。在会下还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与OECD代表、加拿大代表团进行了商讨。就拆船问题与荷兰、挪威代表团交换了意见,他门对中国政府在拆船回家会不会方面所作的工作表示赞赏。绿色和平组织还主动与我方进行接触,表示想与中国政府保持正常的接触,交流看法。经过斗争,绿色和平组织接受了我提出的在本次会议上不采取过激的行动,并在拆船的展板之列出印度的名字而没有中国的名字。
对于实施巴赛尔公约今后要做的工作,在宣言中已明确列出了9条内容,当前要做的工作是:
(1)宣传赔偿与责任议定书,是各地环保部门和进出口废物的企业了解议定书的内容。我国法规禁止危险废物出口,但有少数危险废物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的数量和品种会有增加,一旦造成损害,赔偿的金额十分巨大的,国内企业有可能承受不了。因此需教育有出口危险废物的企业一定要遵纪守法,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2)巴赛尔公约修正案有望在一二年内正是生效,因此要严格遵守禁止从OECD国国家、欧盟进口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名录等要认真研究,有一个正确的鉴定方法,防止造成混淆。
(3)加强对北京亚太技术转让和培训中心的能力建设。北京亚太中心已成功地举办两期培训班,并得到秘书处和亚太地区国家地好评,公约秘书处希望我中心在这方面起到带头作用。明年还要继续举办培训,因此要近一步加强中心地能力建设,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人的培训,使中心能长期地发挥作用。
(4)技术工作组今后任务十分反繁重,要制定若干各环境无害技术导则及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这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国除积极参与其工作外,希望能与一些科研单位合作,使制定的技术导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代表团
20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