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于2004年10月25-29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其中25-27日为筹备会议,28-29日为高级别会议。会议主题是“满足全球废物挑战的伙伴关系”。中国派出了以李新民副司长为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交部、交通部、财政部、香港环保署、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清华大学(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中国拆船协会共同组成的政府代表团。114个缔约方派出了351名代表;4个非缔约方、12个区域中心,8个联合国机构、1个政府间组织,24非政府组织的代表67人也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29个国家的31位部长参加了高级别的会议。会议选举乌拉圭的SalIrureta先生为主席,巴基斯坦的AbdulAhmed先生,波兰的KystynaPanek-Gondek女士和坦赞尼亚的DennisTakaswa先生为副主席,澳大利亚的MarkHyman先生为大会报告起草人。会议通过30余项决议,涉及公约战略计划、伙伴关系、履约、财政和调集资源、技术导则等。会议决定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将于2006年11月27日-12月1日在内罗毕召开。除预算问题争议较大外,会议总体形势平稳、争议和分歧不大。会议的主要成果是:
1、有关附件VII问题的分析
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对《公约》的修正,即禁止附件VII所列国家(OECD、欧共体、列支敦士登)向非附件七所列国家转移危险废物。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或“禁令”)。修正案目前尚未生效。
2、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是历次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和工作组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会议通过决议请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与秘书处确保有效实施其各自的运作计划内所列各项项目提案;请秘书处与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和为之服务的缔约方携手,着手制订各中心的筹资战略及其计划开展的各项相关活动;促请所有此种能力的缔约方和签署方、以及各国际组织,包括各开发银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个人向巴塞尔公约技术合作信托基金提供财政捐助或者直接在双边基础上向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提供捐助,以便这些中心能够持续实施《战略计划》;促请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的东道国政府并酌情促请作为这些区域中心的服务对象的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便各中心得以承付其核心运作活动所涉费用;请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修订和增编其2005-2006年新的运作计划;请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继续在其各自的区域范围内协助其服务对象国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和项目。
3、巴塞尔公约伙伴关系工作计划
缔约方大会在其第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伙伴关系问题的下列两项决定:发起移动电话伙伴关系举措的决定;制订并实施一项关于与工商部门和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的工作计划的决定。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关于巴塞尔公约伙伴关系计划的2005-2006年度工作计划,并要求秘书处实施这个计划,鼓励各利益相关者参加伙伴关系,并与缔约方和签约方一道提供资源。会议还通过了一个关于移动电话伙伴关系倡议方面的决议,请求移动电话工作组完成进入生命周期末断的移动电话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指导文件,鼓励巴塞尔区域中心参加这个倡议。会议还发布了部长声明,强调满足全球废物的挑战的急迫性以及达到巴塞尔公约关键目标的全球利益,声明号召努力在缔约方和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造可持续的伙伴关系。
4、高级别会议
本次高级别会议的主题是“迎接全球废物挑战而建立伙伴关系”,围绕在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生命周期方式、综合管理和区域方式这四个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性方向开展一般性辩论,并对巴塞尔公约筹资战略发表评论。
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李新民就废物减量化、生命周期管理、综合废物管理、筹资等议题发表意见。李司长提到,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最小量化是解决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损害的根本解决办法,将废物最小量化作为巴塞尔公约的政策发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和处置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因此我代表团认为促进废物的最小量化和环境无害化的处置应得到同等重视。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质的使用,不但对巴塞尔公约,而且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建议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缔约方和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积极探索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方案,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这方面的能力。我认为开展废物综合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促进消费领域废物的分类收集,为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提供先期条件。对于一些电子电器产品、铅酸电池、轮胎等废弃后环境风险较大的产品,应当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就是生产者应当对这些产品废弃后的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巴塞尔公约北京亚太区域中心实施了《巴塞尔公约》战略计划项目-与地方政府建立城市地区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新型伙伴关系。试点经验表明在地方一级开展有关活动对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努力是一个有益的补充。总之我代表团赞赏巴塞尔公约在废物最小量化和环境无害化管理方面的努力。在筹资问题方面,李司长只强调了一点。巴塞尔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协同作用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楚的意识到,将现有的国际资金在不同的公约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并不能解决问题。用于全球环境领域的所有资源本身就严重不足。因此只有发达国家增加向巴塞尔公约的捐款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巴塞尔公约资金缺少的问题。
5、拆船法律问题
本次大会成立了拆船工作组,就拆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巴塞尔搁置船舶何时成为废物、国家应承担预先通知同意及其他相关责任等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拆船环境无害化管理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会议同意各缔约方应承担巴塞尔公约规定的预先通知同意的义务,并应坚持拆船环境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各方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塞尔公约三方联合工作租,敦请国际海事组织继续考虑建立包括拆船报告制度在内的强制规定,确保达到与巴塞尔公约要求相当的控制水平,并继续就有关建立拆船环境无害化管理强制规定包括强制预先清理污染物的目标进行努力。
6、巴塞尔公约战略规划
巴塞尔公约战略计划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和各缔约方工作开展。区域中心和缔约方在培训、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意识方面展开了大量活动。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各缔约方和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应与其他各利益相关者建立伙伴关系,继续促进《战略计划》的实施,并为此目的利用业经核准的2005-2006年核心供资预算;请秘书处与各缔约方、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和其他有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为2005-2006年实施工作制定一套项目提案,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和核准;请秘书处继续协助各缔约方、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指导之下制订和实施《战略计划》中所列各项优先活动、并为支持《战略计划》的实施供资而订立伙伴关系方案;着力鼓励各受援方考虑在其拟定援助优先项目时纳入为旨在实施《巴塞尔公约》的《战略计划》项目,并请各缔约方、巴塞尔公约各区域中心、以及秘书处协助这些缔约方与各捐助方进行接洽,谋求为此目的调集财政资源;请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制订一项得当的资源调集战略计划,以便为实施《战略计划》而加强《公约》的财政基础,其中包括设法从各多边金融机构获得支持,诸如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以及各区域供资机构等。
7、议事规则中规则29的增补
由于其他公约的参比,大会一致通过对议事规则中规则29的增补:公约缔约方大会将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缔约方大会另有规定。同时规定缔约方大会建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如果不是起草和非正式工作组的会议,将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另有规定。而原规定为公约缔约方大会应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缔约方大会另有规定。
8、促进履约和遵约的机制
第六次缔约方大会在其第VI/12号决定中规定设立负责促进遵约和履约事务的机制,并列出了该机制的职责范围。在这一机制的职责范围中订立了一个“便利程序”。但是到目前为止,委员会还未从缔约方或秘书处收到任何来文。缔约方大会第七届会议批准履行和遵守巴塞尔公约机制委员会2005-2006年工作方案。中国是促进遵约和履约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任期至COP8之前。本次会议新增加了巴基斯坦作为本委员会的成员。
9、PVC废物问题
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确定和以环境无害方式管理塑料废物及其处置的技术准则部分涉及到聚氯乙烯废物问题,包括处置这些废物。印度在OEWGIII上提出将聚氯乙烯包裹的电缆列入附件IX的提案。这个领域引起了许多利害相关者的关心。此次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对巴塞尔公约的附件VIII和附件IX进行增补。附件VIII的A1190包含或沾污了煤焦油、铅、镉和其他有机卤化物或其他附件I的组分,展示出附件III的特性的聚氯乙烯废物绝缘或聚氯乙烯包裹的金属电缆。附件IX的相应条款B1115中,排除了进行附件IVA操作和其他非控制过程的处置操作。大会同意将审查处理聚氯乙烯废物和聚氯乙烯包裹的电缆的科学资料列入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2005-2006年工作方案。
10、技术文件
会议通过了关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组成或被持久性污染物沾污的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导则;关于PCB,PCT,和PBB废物的技术导则。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危险特性H6.2,H11和H13的三个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