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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区域中心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7-06-22

作者:Administrator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方应酌情就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相关的技术转让做出安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历届缔约方大会(COP)通过的关于区域中心的决议见表1。
 
表1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区域中心和协调中心的决议
决议 题目
Ⅰ/16 技术援助:区域和次区域中心
Ⅲ/12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选择能力建设和环境无害化技术转让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的职责范围
Ⅳ/23 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区域和次区域中心
Ⅴ/21 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区域和次区域中心
Ⅵ/16 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区域和次区域中心
Ⅶ/17 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区域和次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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