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增强委员会组织能力和调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的发展,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olid Waste Treatment and Utilization Divis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业务涉及危险废物、生物质废物、工业及建筑废物、新兴产业废物处理处置等。服务范围包括:
(一)为从事该领域处理利用的委员会委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该领域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协会会员的愿望与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协会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
(六)在该领域组织全国性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以协会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协会会员可自愿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并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三)在本委员会涉及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七条 委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备案相关材料;
(二)委员会秘书处材料审核;
(二)由秘书处颁发委员证书。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协会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均为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主要职权是:
(一)制(修)定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并报给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结果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应是委员会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委员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与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分支结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固体废物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是委员会的附属机构,支持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秘书1名,由秘书处商议确定。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不得单独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积极开展网站建设,并在协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委员会动态信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员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7年2月27日第四届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修订的工作规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