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  >>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

常务委员产生条件、原则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常务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产生条件、原则和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所在单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完成登记成为专委会委员,愿意并承诺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主任委员候选人应有高级技术职称,任职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在固体废物处理利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专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在固体废物处理利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所在单位是行业内的骨干单位,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良好信誉,未发生过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

(三)秘书长候选人应为固体废物处理利用领域的骨干,热心委员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任职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

第四条  常务委员遴选原则:

(一)常务委员候选人应包含固体废物处理利用技术研究及应用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常务委员候选人的遴选应考虑代表性和地区分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部属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业内龙头骨干企业在分支机构工作中的作用,形成“政产学研用”平台。按照协会关于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候选人遴选的“四个头部”原则,邀请政策和管理头部(即该分支机构专业领域的国家政策支撑单位,例如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等部委的直属单位);技术头部(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研发单位及政府、科研、企业等有关专家);行业头部(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在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支撑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常务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综合考量企业规模及影响力、对行业的贡献、企业经营领域分布、企业地区分布、企业在固废处理利用领域的活跃程度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产生办法: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包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二)常务委员候选人应从全体委员中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及委员会定向邀请的方式,按照上述遴选原则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形成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

(四)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增补常务委员时)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确认。

第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产生办法:

(一)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秘书长一般由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

(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专委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提名,报协会审核;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确认;

(四)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新一届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确认。

第七条  选举办法:

(一)通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专委会常务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当选得票数应不少于参会代表总数的1/2

(二)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进行增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