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关于专委会 >>管理办法
作者:Administrator
来源:
2015-11-12 19:2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二级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Committee, 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s of China
英文缩写:EMPC

第二条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为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由全国从事环境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者,关心支持环境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新登记证号为3481-6,社团代码50000425-1)。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环境管理学科建设、加快环境管理发展为目标,为我国环境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努力;以管理科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定位:融合环境、经济、社会多领域,引领环境管理的新理念;产学研结合,推动环境管理的实践,促进产业界环境管理模式的建立;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环境管理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推动普及环境管理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上级单位为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依托单位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北京市,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书刊编辑、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企事业等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热心我国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的环境管理专家、理论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企业、行业管理人员等管理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高级会员要求申请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担任一定领导职务)。
(二)团体会员。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热心我国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的科研院所、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或其所属机构部门)等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本人近期证件照一张,交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本专业委员会审批;团体会员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
(三)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经审核批准后交纳会费,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会员管理部统一进行注册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除享受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除履行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出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同时退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青年科学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与专家委员会主任领导下的,由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青年科学家委员会主任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领导集体(以下简称“领导集体”)共同负责制。领导集体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领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领导集体办公会议;
(三)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青年科学家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效果。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7-9名,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任命,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聘任。
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名,经商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顾问委员会,由环境管理领域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或相应级别高层次专家组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提供顾问咨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学术指导和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决定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学术和技术事宜;
(二)策划、组织、监督和积极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三)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共同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四)领导本专业委员会青年科学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环境管理领域的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
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报送学会备案。
副主任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名,专家委员会选举通过后,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后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必须是本专业委员会高级会员或团体会员,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副司局级的行政职务,经至少两名领导集体成员推荐或者4名专家委员
会推荐,获得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报本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进行议事。专家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本专业委员会年度会议期间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处理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青年科学家,本专业委员会下设青年科学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
青年科学家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任命。
副主任由青年科学家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领导集体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决定。
委员由必须是本专业委员会高级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骨干成员,并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0岁以下,经青年科学家委员会批准后,报本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和协调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成效;
(二)发展协调各三级学会等开展工作,检查工作成效;
(三)提名各三级学会主要负责人,交领导集体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六)处理本专业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由主任提名,经商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报学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青年科学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连任。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连任或延长任期的,须经领导集体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原则上年度会议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所属单位轮流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团体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为创先和争优活动表彰所设立的奖励基金;
(三)本专业委员会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费用;
(四)本委会秘书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五)向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交纳的会费及开展业务活动收益;
(六)挂靠单位管理费;
(七)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本专业委员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挂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向领导集体汇报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挂靠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专业委员会领导集体成员或专家委员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承担的咨询项目,按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财物管理规定执行,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应行政支持。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过修改,须经领导集体表决,三分之二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后续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动议,经领导集体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向依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后,提出撤销动议。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依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章程》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决策机制以三分之二同意为基本原则。达到二分之一同意但不到三分之二的,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