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日常管理,增强委员会组织能力和调动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olid Waste Treatment and Utilization Divis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服务范围
主要涉及危险废物、生物质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社会源固体废物、新兴产业废物的回收利用与处理处置,开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关技术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为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的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制(修)订本领域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根据协会部署,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领域团体标准的顶层设计,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评估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推动团体标准在政府部门和行业领域采信;
(四)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协会会员的愿望与诉求;
(五)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六)组织协会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发展趋势,推进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
(七)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交流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企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八)建立与委员会相关分支机构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相关领域的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九)推进本领域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行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十)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可自愿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遵守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委员会名誉者;
(二)委员退出协会即退出本委员会;
(三)主动提出退出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修订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工作,依照本规程规定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将取消常委资格。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以线下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在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委员大会;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拟定换届选举办法和提出组织机构建议人选;
(五)审议委员会事业发展规划,决定委员会重要发展业务;
(六)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调整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七)按照工作需求制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八)制修订本委员会《工作规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若干名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5年。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工作并报协会批准。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与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分支结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组。职责是为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的细分领域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参与指导技术鉴定、技术方案论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项目论证、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不得单独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25个工作日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开展的全国范围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并于每月月底报备下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应积极开展网站建设,并在协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委员会动态信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的换届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候选人由委员会提名,报协会审核。
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二)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在协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不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依照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单独收取或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委员会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捐赠收入。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资金。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委员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等;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委员会网站的管理、维护费用;
(三)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劳务费、人员费、咨询费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