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简介
联合国环境署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正式名称“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称作“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简称“亚太中心”)是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于1997年成立运行的机构,是全球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之一。2009年5月,亚太中心被《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是全球17个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之一。2011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代表中国政府)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Katharina Kummer Peiry(代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签订了《关于建立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对中心独立运行等进行了规定。亚太中心兼具促进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履约的职责,协助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实现两公约的各项目标,核心职能包括培训、技术转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活动。亚太中心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得使用巴塞尔公约logo和UNEP logo的授权书。
2010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清华大学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战略研究的合作协议》,亚太中心为落实该协议的主体单位,实施全国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战略和政策研究,旨在提升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管理战略研究水平。2012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清华大学签署了《关于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建设管理的协议》,以落实《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保障亚太区域中心正常运行。根据《框架协议》,亚太中心于2014年建立了由4个亚太中心服务国家巴塞尔公约官方联络点提名的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职责是向亚太中心就其开展的与其区域职能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提供建议,对亚太中心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督。2016年10月24日,亚太中心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清华大学召开,来自中国、柬埔寨、老挝和蒙古的国家代表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审议批准了亚太中心2017-2030年战略规划。
经过20余年的发展,亚太中心已逐渐形成了化学品和废物管理政策和技术研究、能力建设、信息交换等优势领域,拥有三十余名具有博士或硕士学历的专职人员和数十名教授专家的兼职技术团队组成的人员队伍。在全体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亚太中心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2009年11月,亚太中心成为亚洲区域3R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论坛发起单位之一;2010年5月,亚太中心获准成为由联合国大学发起的“解决电子废物问题倡议(StEP)”的东北亚区域联络点。2015年4月,亚太中心获准成为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IPLA东亚次区域秘书处。2016年,作为依托单位,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循环经济分会。自2016年起,与南亚环境合作署等十余机构和地方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亚太区域公约履约。
2013年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1次会议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6次会议决议,要求自2015年缔约方大会开始,每隔四年对区域中心绩效表现和可持续性工作进行评估。2019年三公约联合缔约方大会期间,亚太中心再次在两个公约的评估中均获满分100分(全球共有2个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和4个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获得满分),成为全球唯一一个连续两次(<2013-2014>和<2015-2018>)在两个公约的评估中均获满分的区域中心。在2023年三公约联合缔约方大会期间,亚太中心再次在两个公约的评估中均获得满分100分,成为全球唯一一个在历次(<2013-2014>、<2015-2018>和<2019-2022>)两个公约的评估中均获满分的区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