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部(MOE)从8月11日起执行《废物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部分修正,修正中包含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制裁废物焚烧设施中的过度焚烧行为。修正中要求废物焚烧设施等实体必须在事先批准、允许或报告的处置能力或回收能力内处理废物,以提前预防垃圾焚烧设施内的过度焚烧和乱焚烧行为,减轻对当地居民健康的潜在危害和环境污染。垃圾焚烧发热量未超过设施设计发热量的,允许在处理能力30%以内追加焚烧;违反废弃物处理设施管理标准的,企业主将被处以最高监禁两年以下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还将被采取暂停营业一个月、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