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12
作者:Administrator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新增列的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中三种是中国从未生产和使用过的,两种是上世纪80年代已经停止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已无农药登记和原药生产,一种于2004年全面停产,一种从未作为农药生产和使用过,还有一种的生产和使用,公约保留了在中国所有应用领域的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增列的硫丹,目前在中国有充足多样的替代品。因此,接受两个修正案不会给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影响。
*本消息来自http://www.npc.gov.cn,由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编译整理。